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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列》

中国工具网 发布时间:2009/11/24

深入学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列》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列》是农业机械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全面总结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成效和经验,建立健全了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监督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业机械化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

  《条例》是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重要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保障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随着农机事业的发展,农业机械的数量和品种不断增加,农业机械作业项目不断增多,作业面积不断增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不断上升,在农机产品监督、投诉中,常常因为生产厂家、经销商、维修人员、操作人员互相推卸责任,使问题得不到解决;有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给农机户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农业生产;有的甚至给使用者造成伤残,经多次调解无效,厂家就是不赔偿或赔偿少部分,责任不好确定,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我们的工作非常不好做,《条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对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服务与监督等相关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

  《条列》明确了农业机械生产者应的质量保证责任,“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这就明确告诉生产者规范生产、规范出厂、严把产品质量关,在质量上下功夫,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准出厂。如果把不合格的产品投入市场按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列》明确了农业机械经营者必须经营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产品,并对禁止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经营者,只顾眼前利益,销售(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都要按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列》明确了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等,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如果不遵守本条例,(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要按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列》强化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照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使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具有十分重大意义。为此,我们把学习宣传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当作农机化行业的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学习好、领会好其精神实质;我们要认真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水平把工作做细,真正把学习贯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工作落到实处,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农牧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建设美好、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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