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机〔2011〕5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行为,提高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处理,提高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农机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机事故处理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农机事故处理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 农机事故处理文书(以下简称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农机事故认定书等叙述式文书宜打印制作。
第五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或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证件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六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简练、严谨、平实,标点符号规范,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 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农机事故不予立案(调解)通知书、移送(交)案件通知书、农机事故立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农机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农机事故认定书、农机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农机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等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第八条 文书中当事人姓名应当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当填写住所地址或经常居住地址。
第九条 农机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事故处理人员和事故当事人逐页签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章或捺指印,拒不到场的,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章或捺指印。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条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
第十一条 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当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二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同住成年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三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印章的地方应当加盖公章,注明加盖专用章的地方应当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盖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规格:直径42mm。
字体:宋体。
内容:XX 省(自治区、直辖市)XX 县(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
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式样— 4 — 第十四条 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 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97mm×210mm。
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
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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